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5-065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达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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