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5-049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承诺管
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指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
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
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承诺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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