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在境内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等。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审批权在公司,各投资单位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各投资单位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各投资单位实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如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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