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外,还需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 (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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