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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52:33 股吧网页版
恒合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9: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统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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