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0: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 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顺利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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