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单丹 董监高 董事兼总经理
李某奇 董监高亲属 董事兼总经理之女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短线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6 月 24 日,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兼总经
理单丹女士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因单丹短线交易“田野股份”案,广西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单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单丹,女,1968 年 11 月出生,住址:海口市秀英区,2012 年 9 月至今
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某奇系单丹女儿。在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期间,单丹证券账户买入“田野股份”股票 133,000 股,买入金额 319,390.00 元;单丹女儿李某奇证券账户卖出“田野股份”股票 100,000 股,卖出金额 642,623.86 元。上述买入和卖出“田野股份”股票时间间隔不足 6 个月。
调查过程中,单丹积极配合,要求李某奇及时向田野股份上缴有关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对单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广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持续开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履行法定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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