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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41:31 股吧网页版
创远信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59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报北交所报备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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