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85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1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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