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72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北交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股权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北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并报北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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