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57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向公司现任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三)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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