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61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 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有关回避表决的规定;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的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业务备用金除外)。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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