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19:41:23 股吧网页版
创远信科: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87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15《关于修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 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
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裁授权综合部负责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
(二)公司总裁授权财务印鉴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财务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四)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综合部统一负责,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各部门需刻制印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刻制;

(三)各类专用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审批权限

用章的刻制,由保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二)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子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四)各部门业务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总裁批准。

第八条 印章的废止

(一)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原因导致印章停用,印章管理人员需将损坏或失效的印章交综合部,由综合部按照国家关于印章管理相关销毁或封存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

(二)遗失、被窃:如遗失或被窃的是公司的关键印章,责任部门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长知晓,到公安机关登记废止并公开作废声明后,向相关管理机关重新提供公司相关资料重新刻制(重新刻制印章要与原来印章图形有所区别)。如遗失或被窃的是各业务部门的一般印鉴,责任部门需及时在公司范围内发起失窃声明,并联系公司综合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