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19:41:23 股吧网页版
创远信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5-067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 会审议)》之子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等。

公司不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人员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核查,核查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裁审核同意,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公告执行。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合同复印件、不存在潜在的或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四)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下述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