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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49:32 股吧网页版
舜宇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9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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