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2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本制度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股东会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公司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除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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