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0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宁波舜宇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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