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8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9:《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 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 或者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
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
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事由及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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