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0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1:《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和部门;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承担
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人。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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