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6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程序。
(六) 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且协议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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