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0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公司建立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
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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