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4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5:《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期限尚未届满;
(四)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五)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满三年;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等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则的培训;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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