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9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0:《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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