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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18:07:10 股吧网页版
浩淼科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011号
致: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就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浩淼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浩淼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是否合法合规等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浩淼科技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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