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 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浙江大农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 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
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己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本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己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
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
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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