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
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
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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