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敦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方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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