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5-099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山西证监局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十)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50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审议上述第(九)项内容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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