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5-105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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