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 告编号:2025-063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公司在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3067057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0,000,000 股,于 2022 年 3月 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IHAI CREDITFAN VENTILATO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兴山路 111 号、山海路 80 号。
邮政编码 264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40万元。
第七条 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稳定的发展、安全可靠的领先技术、精益求精的质量、
准确控制的成本和及时有效的服务,赢得顾客信赖,为社会和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通风机(包含防火排烟风机)、除尘器、冷却单元等通风与
空气处理系统装备及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产品的检修和服务,自有厂房租赁;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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