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5-069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修订《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缴款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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