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8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订《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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