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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53:14 股吧网页版
克莱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5-099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认真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以及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以
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6、公司编制的《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独立性、经验和资质,具有投资者保护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9、公司根据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的《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10、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11、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智能型高效风机建设项目”的部分土地和建筑物拟向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购置,交易对价为 1,200.00 万元,该关联交易对价参考评估价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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