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5-107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 “《担保解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担保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对方应提
供反担保 ;
(五)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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