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5-105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1、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2、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3、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除审计委员会成员外的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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