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50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分别简称“新安洁”、“新永公司”)与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 1481 民初 10452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通过永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安洁、新永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永城市人民法院递交
了《民事上诉状》,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收到永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催缴上诉
费通知书》及崇法寺街道的《民事上诉状》。
注:上述收到受理通知书日期、诉讼受理日期为公司收到永城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催缴上诉费通知书》日期。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匡渝、文梅、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匡渝、文梅、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
新永公司系新安洁在河南省永城市设立的项目公司。
(二)(被上诉人/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亚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王雷、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新安洁、新永公司与崇法寺街道因服务合同纠纷议一案,于 2023 年 12 月向
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获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
件编号为(2024)豫 1481 民初 10452 号。后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永城市人民
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作出判决,出具《民事判决书》。
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分别通过永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24-057),以及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25-046)。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二审上诉人新安洁、新永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疫情期间服务费用扣减、服务面积扣减及利息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契约精神,彰显司法公正。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 1481 民初 10452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崇法寺街道)承担。
诉讼事实和依据:
(1)新安洁公司作为中标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一审法院否定上诉人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资格错误。
(2)一审法院酌定扣减疫情期间 6 个月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证据规则,判决违背国家对疫情影响企业进行保护的基本国策。
(3)一审法院对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服务费扣减,计算方式错误,未尊重合同约定及服务实际。
(4)一审法院存在重复扣减服务费的事实认定错误,违背公平原则。
(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利息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2.二审上诉人崇法寺街道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在一审判决支付服务费的基础上减少 4,225,460 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新安洁、新永公司)承担。
诉讼事实和依据:
一审判决减少的服务费数额明显过低、存在部分应当减少的服务费未予减少。
(五)案件进展情况:
新安洁、新永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收到永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催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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