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5-109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7.1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全体董事和股东应当审慎对待和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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