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5-099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7.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
(十四)审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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