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25:《关于拟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层有效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
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或管理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除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至少10 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第七条 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离职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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