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32:《关于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本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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