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3:《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但应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北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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