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33:关于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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