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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13:57 股吧网页版
三祥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8: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
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
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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