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6: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及本制度其他详细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七)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
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
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40%(含 4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4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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