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195 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3: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
6 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
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 8 位,小数位不能超过 6 位。如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 R 日)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 2 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均以 R 日股本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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