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7 19:18:55 股吧网页版
昆工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31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