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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7 19:18:55 股吧网页版
昆工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30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时,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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