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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7 19:18:55 股吧网页版
昆工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0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
实施,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
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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