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7 19:18:51 股吧网页版
昆工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0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3 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 1 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