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7 19:18:50 股吧网页版
昆工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6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向
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含相互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要求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及其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
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以上第(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